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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1657  
  

  强迫交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一、强迫交易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以及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侵犯的对象是消费者或者经营者。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侵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殴打,如强拉硬拽、捆绑拘禁等,致使被侵害人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威胁,是指交易一方对另一方实行精神上的强制,如以实施暴力相恐吓或者以损害名誉相要挟,致使被侵害人出于恐惧不得不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得不向行为人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强买强卖,是指行为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把不愿意出售的物品卖给行为人,或者强迫他人向行为人购买不愿意购买的物品的行为。前者一般是行为人以低价强买,后者一般是行为人以高价强卖。行为人一般具有强迫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商品交易、提供或接受服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行为人强迫交易是否达到目的,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二、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初次实施,未使用暴力手段的;强迫交易财物价值较小的;损失得到弥补,尚未造成其他影响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等情形。

  三、强迫交易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强迫交易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是指经常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交易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的,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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