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756  
  

  一、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行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是任何自然人。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捏造事实,是指捏造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即以根本不存在的、可能引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强加给被诬陷者,以使被诬陷者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如果捏造的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而是一般的生活等问题,则不构成本行为。

  诬告,是指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诬告是手段,陷害是目的。如果没有告发,其陷害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告发是构成本行为的前提。诬告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诬告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口头的、书面的;有署名的、有匿名的;有直接向司法、公安机关诬告的、有向有关单位诬告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可能导致司法、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治安违法责任的,就是实施了诬告行为。

  行为人具有诬陷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诬陷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排除异己、取而代之;有的是自己犯了错误,为了洗刷自己、摆脱困境,嫁祸于人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论被诬告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二、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等。

  三、诬告陷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等情形。

  另外,也要注意诬告和错告的界限。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诬告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错告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的错误。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诬告和错告最根本的区别。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侮辱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冒犯性乞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535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