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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765  
  

  一、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一是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二是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

  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是指正在使用的保证航空器安全飞行的设施,包括机场跑道、停机坪、航空器起落的指挥系统、导航设施等。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使用中的航空设备、器材的行为。损毁,是指破坏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如果行为人盗窃、损坏、擅自移动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如正在施工、修理或者废置不用的航空设施,不构成本行为。

  驾驶舱是航空器的要害部位,是航空器驾驶员操作飞行的重要部位,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是指行为人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航空器的驾驶舱。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出于获取非法财物或者其他目的。

  二、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三、本行为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行为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的后果不同,前者行为人对交通设施的破坏程度已经达到了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可能和危险,而后者的行为人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尚没有造成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也没有构成倾覆、毁坏的危险。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水利防汛工程或者水文监测、气象测报等公共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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