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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618
一、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是指正在进行商业飞行的民用飞机、飞艇等航空器,而不包括停放在机场停机坪或者正在维修的航空器。器具、工具,包括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其他能产生无线电干扰的器具、工具。行为人在航空器起飞前乘务人员要求关闭手机等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后,仍不听劝阻执意使用或者经劝阻后又再次使用,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构成了犯罪行为。严重后果,就是已经干扰了航空器的正常飞行,通讯受到干扰或者中断,使航空器处于危险的状态。
二、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标志、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水利防汛工程或者水文监测、气象测报等公共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