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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288  
  

  一、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国(边)界线。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如在国(边)界河非法进行采矿、挖沙等活动,导致河流改道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是指在国(边)境一定的距离内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设施等情形。

  二、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电力电信、水利防汛工程或者水文监测、气象测报等公共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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