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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339  
  

  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3、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

  (1)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即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无理追赶、拦挡、侮辱、漫骂他人;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即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店铺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没有目的和理由地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即没有任何理由殴打不特定的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

  二、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情节比较恶劣的,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的等情形。如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强拿硬要中小学生财物的;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者随意殴打两人次以上的等。

  三、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区别表现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一般较轻,而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要求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时,才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引起群众发生惊慌、逃离现场的混乱局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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