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结伙斗殴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2327  
  

  一、结伙斗殴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3、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打群架。结伙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

  4、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动机是出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寻私仇或者谋求某种非法的利益。

  二、结伙斗殴行为的处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伙斗殴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参加结伙斗殴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等情形。

  三、注意事项

  结伙斗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情形有: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次数少,但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伙斗殴行为和聚众斗殴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构成的主体不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结伙斗殴行为的构成主体是结伙斗殴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参加者。

  (2)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主体在客观方面具有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结伙斗殴行为的主体都是斗殴行为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和指挥。

  (3)造成的后果不同。结伙斗殴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要比聚众斗殴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治安案件涉案财物的收缴、追缴和处理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3238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