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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4777
一、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3.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扬言,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但并未实施放火、爆炸、投放的行为。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引起一定范围人群的恐慌,扰乱了有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科研秩序。
二、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