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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487  
  

  一、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认定

  1.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3.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

  行为人一般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生活、工作场所周围。其投放的危险物质一定是虚假的,且产生的后果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引起一定范围内民众的恐慌,但还没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危险物质,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爆炸性物质,是指在瞬间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高温高压气体,对周围介质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的物质。如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各类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

  毒害性物质,是指少量或微量进入人体或动物机体内迅速发生中毒反应,很快致人或动物死亡的物品。通常把致死量在1克以下的有毒物品叫做剧毒物品。如:氰化物、磷化物、砷化物;亚砷酸盐、砷酸盐、亚硒酸盐、硒化物;氯苯乙酮、苯肺化二氯、甲醛氟磷异丙脂(沙林)、阿托品、吗啡、海洛因及其盐类化合物、部分农药;三氯硝基甲烷、可待因及其盐类、吐根碱、异丙基吗啡等。

  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能够自发的放出射线,发生放射性衰变的物质,在衰变过程中放出的主要射线有: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等。

  腐蚀性物质,是指能够灼伤皮肤引起表层红肿、腐烂,误食则会迅速破坏肠胃等组织器官,严重的可在短时间内导致死亡;同时,又会对其他物品造成腐蚀损坏,导致治安事故或生产事故发生的物质。常见的腐蚀性物质有硫酸、盐酸、硝酸等。

  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细菌、病毒等病原体物质。由病原生物感染引起的疾病称感染症;感染症中由人传人或动物传给人以及相继传播的感染症则称为传染病。引起传染病的病原体包括病毒、细菌、真菌、衣原体、立克次氏体、支原体、螺旋体以及寄生虫中的原虫和蠕虫。常见的传染病病原体有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4.行为人实施本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报复某个人或者单位,有的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有的甚至是搞恶作剧,无论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等。

  三、注意事项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如果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如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人员的伤亡,则构成犯罪,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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