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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2395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
3、行为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的名义或者教旨而建立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所谓宗教组织,从事传播封建迷信思想、煽动反社会情绪、蛊惑人心、蒙骗群众、发展并控制会员、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会道门,是指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的总称,主要包括一贯道、九宫道、哥老会、先天道、后天道等组织。
组织,是指行为人召集、网罗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教唆,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请求等方式唆使他人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威胁迫使他人参加邪教、会道门。诱骗,是指行为人通过利诱、欺骗等手段拉拢他人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煽动,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鼓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
行为人通过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主要进行下列活动:一是大肆传播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蒙骗控制大量群众,干扰行政、司法、教育等工作,破坏法制秩序;二是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搞所谓“寻主”、“升天”活动,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三是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进行绝食、自焚,或者利用迷信的方式给他人“治病”,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加邪教活动、会道门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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