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治安调解的原则、程序要求及调解处理的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6   浏览量:1879  


  

  一、治安调解的原则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首先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二、治安调解的程序要求

  (一)调查取证。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二)调解主持人和参加人。

  调解由办案人员主持。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三)调解的次数及再次调解的期限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四)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三、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和公安机关不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但是,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则该行为将引起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当事人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

  四、调解不成的处理。

  1、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2、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无权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不能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决定。

  在实践中应注意,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但被侵害人不接受的,也属于“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事责任

· 治安案件的管辖

·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

·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4874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