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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的条件及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6 浏览量:1850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在我国,调解大致可以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四种。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通常称为“治安调解”。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处罚。
一、治安调解的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治安案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从案件的成因和性质上看,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
(二)在违法程度上,必须是“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较轻、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三)在当事人意愿上,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调解。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出于事发后的激愤中,可能不同意调解,经过公安机关做工作,当事人最终同意调解的,也可以调解处理。
二、治安调解的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三、不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
实践中,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不适宜调解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果比较严重,情节比较恶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认错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利用民间纠纷打击报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贯蛮不讲理,无事生非,欺压群众的;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或者达成协议后,又重新挑起事端,制造新矛盾或者造成再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等。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 治安案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