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亦即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其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所在。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具有威胁和侵害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性质。某一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它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即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威胁或者侵害。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即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即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安全、自由、人格、名誉等不受侵犯的权利;三是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四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即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正常管理秩序。
2、具有违法性。
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
这里所讲的“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或者拒不实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命令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义务。也就是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3、尚不够刑事处罚。
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别于犯罪的特征。刑法规定的犯罪包括十大类,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四大类罪中很多犯罪涉及治安管理,有一些犯罪本身就是严重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必然后果,某一行为一旦被认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国家就要将治安管理处罚加诸行为人。当然也有例外,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的“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二是意味着治安管理处罚只能加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能对其他行政违法行为或者犯罪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只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要认定某一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还必须具备“应受治安管理处罚”这一特征。因为,并不是所有“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就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动植物检疫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只有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