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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6 浏览量:1852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指依法独立行使国家治安保卫职权,管理国家治安行政事务,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我国的公安机关包括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区行署、市、自治州、盟公安处、局,县、自治县、县级市、旗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以及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局、处等。此外,地方公安机关还在一些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设有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的公安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含其他公安机关。所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包括县(市、旗)公安局、地(市、州、盟)公安局及其设立的公安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设立的公安分局、公安部。
除了上述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外,法律、行政法规又作了两种特殊规定: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中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将治安管理处罚权赋予了公安机构,其中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现称缉私机构)受海关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列人公安机关序列,属于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
此外,《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对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县级以上公安局应当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条 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