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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759  
  

  一、申请人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被许可人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应获许可而未获许可之相对人的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许可的注销

· 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

· 不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的程序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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