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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通过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行政许可的程序及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175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实施对特定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技术规范进行审定等行政许可应遵循的特别程序。这一程序的核心是行政机关依据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检验、检测、检疫的机构。

  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机构包括行政许可机关,也可以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例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二、检验、检测、检疫的标准。

  检验、检测、检疫应当依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进行。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三、时限。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机关的说明义务。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五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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