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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287  
  

  一、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主动听证的事项,一般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目的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掌握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限于两类: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

  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取得行政许可,意味着获得一种权利能力,有权从事某种活动。因此,行政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作出颁发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不会要求听证。但是,一些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和城市建设等,影响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且这种影响一般是全局性的、长期的和潜在的。个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对信息掌握等原因,在行政许可对其当下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影响的情况下,他们并不能够立即感知或了解行政许可可能对他们的将来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这时他们也不会要求听证。但这类行政许可实施后,又确有可能对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应当考量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行政机关就应当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使社会对此予以关注,听取社会各界包括有关专家的意见。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考量后,认为准予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反之,则应拒绝颁发许可。

  二、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1)“他人”的范围。

  这里的“他人”是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以外的同行政许可的实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虽然申请人之间是竞争关系,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甲申请人取得许可,乙申请人便不能取得许可,但申请人之间在申请的过程中,相互间不构成第三人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等法定方式,调整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和取得许可的优先顺序,确定被许可人,而不必使用听证程序。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界定。

  在现实中较常见的是,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的相邻权关系。例如,申请人拟在某地实施一个建设项目,该项目将对其周围的个人、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如给民居造成的采光影响、噪声污染或水源污染等,或者该项目使周边原有企业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如果实施了申请的行政许可,则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在有数量限制的许可中,后申请的人与已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一般来说存在竞争关系,如果已取得行政许可的个人或组织,认为申请的行政许可将给其经济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是否构成“直接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有的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的行政许可可能给已取得行政许可的人造成的不是对其已有财产的损害,而是间接损失,不属于“直接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一般来说,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划分,对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作出是否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无论是会造成直接损失,还是造成间接损失,都是对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一种不利处分,都是关系到其重大利益的,因此,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当然对间接损失的认定,不能无限扩大,应当遵循合理预期的原则。

  至于何为“重大利益”,《行政许可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申请人和第三人来说,许多事项自身的利益都被认为是其重大利益,《行政许可法》将认定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此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行政许可的地域效力

· 行政许可决定公开的规定

· 行政许可证件的种类及法律效力

·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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