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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地域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0   浏览量:1207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原则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的适用有地域范围的除外。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某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用行政许可权力推行地方保护。

  一般来说,对于行为的许可,有地域限制的较多。例如,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在有关机关指定的路线和区域范围内进行。又如,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对于资格资质的许可,没有地域限制的较多。例如,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根据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专业资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行政许可的实施有地域管辖。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各管辖区内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分工。一般来说,行政许可实施的地域管辖并不影响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例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规定:“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有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与实施机关的管辖范围一致,例如,种子法规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行政许可证件的种类及法律效力

· 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公开义务

·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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