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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2554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一、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

  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所以,自主决定的事项一般理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须行政机关干涉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且不会危及他人或社会公众利益的事情。

  二、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经济的调节有两种方式,一是市场竞争调节,二是政府调节。政府调节是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或市场调节滞后情况下的行政干预,对一些经济生活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但在市场竞争可以有效调节时,行政干预就要退出。因此,凡是通过市场竞争、价值规律等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事项,均应交由市场决定,无需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行业组织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一种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包括经济领域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机构也是联系市场主体和政府的桥梁。它具有自律性、服务性、公正性,能充分反映市场主体利益和要求等特点。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逐渐兴起。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规范,可以承担起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以减轻政府行政管理的压力,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淡化行政色彩,改革和完善其自律机制,将有助于发展经济。因此,对这类事项,政府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实施管理。这里体现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

  四、事后监督等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行政管理方式多种多样,行政许可只是众多行政管理手段中的一种,属于事前监管方式。除行政许可这种事前监管方式,还有备案、制定标准、处罚等其他管理方式。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解决问题,可以达到与行政许可相同作用和效果的,要采用其他管理方式,不要设定行政许可。这里体现了在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中事后监督优先的原则。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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