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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07 浏览量:2256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定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性体现为主体法定、内容法定、程序法定。
第一,《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从立法原意看,这里的行政机关应当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强制权的组织。
第二 ,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包括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暂时性控制两大类。
第三,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在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内实施。
二、预防性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一般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有时是为了预防危害社会行为产生,有时是为了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继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
三、暂时性
即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最终行政行为。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已经消失时,行政机关必须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以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四、保全性
即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合法有效的作出,其本身不是目的。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同步进行(无间歇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必须进行调查研究。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被调查的人或财物保持特定状态。
五、强制性
行政强制措施以行政机关所具有的强制力作后盾,其设定的义务状态必须要得到满足与实现,它是以行政主体所拥有的物质力量作为保障的。相对人拒绝履行时,行政主体有权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予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