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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433
一、赔偿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这里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和民事赔偿。
1.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有下列10种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没有法律依据,改变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3)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4)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5)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8)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损失。
(10)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2.司法赔偿。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下列8种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1)对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采取强制执行。
(2)采取法定强制执行以外的方式执行。
(3)违反管辖原则进行强制执行。
(4)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强制执行。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6)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7)扩大强制执行范围。
(8)其他造成被执行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
3.民事赔偿。
金融机构对应当立即冻结的存款、汇款不冻结致使存款、汇款被转移,或者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冻结划拨,或者不及时解除冻结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出现下列4种情形,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利用行政强制权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