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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钱给付义务直接强制执行的条件和途径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473
加处罚款和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虽然能起到督促当事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作用,但如果当事人不理会、不畏惧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带来的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压力,这种间接强制有可能就对当事人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仍得不到履行,行政管理目的有可能落空,就有可能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采取直接强制的手段方可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一、对金钱给付义务直接强制执行的条件
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对金钱给付义务直接强制执行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
(2)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
行政机关在采取直接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催告的程序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只有经过催告,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执行。
(3)只有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执行。
即只有法律授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金钱给付义务直接强制执行的途径
直接强制执行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手段,直接强制执行;另一种是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但在例外情形下,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不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自行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取得行政强制执行权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应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是行政相对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相对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换言之,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依法催告的职责。
(3)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在上述3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行政相对人未履行的金钱义务数额。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