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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的交付期限及其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765  
  

  一、冻结决定书的内容

  冻结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冻结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载体,是正式的法律文书。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5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冻结决定书上的自然人姓名须与当事人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一致,住址与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住址相一致。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冻结决定书所载明的名称按其注册名称填写,地址填写法定住所,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上注册的地址不一致的,以实际营业场所为准。

  (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冻结的理由和依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冻结决定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必要性说明。这样规定符合行政法上说明理由制度的要求。冻结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冻结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应当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涉金额相当。如果当事人一个账号内的存款、汇款数额明显低于违法行为所涉金额,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冻结当事人的多个账号。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冻结决定书应当在载明当事人在不服冻结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与印章以及机关登记证件上的名称保持一致。填写的日期为作出冻结决定的日期,必须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最后,加盖单位印章。

  二、冻结决定书的交付期限

  查封、扣押决定书须在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显然,交付冻结决定书的时间与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时间并不一致。冻结行为发生在前,冻结决定书在行政机关作出冻结决定之后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这样规定是因为存款、汇款一般由银行保管,行政机关无法在实施冻结行为的同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此外,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存款、汇款,顺利实施冻结,行政机关只能在冻结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才能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出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利的考虑,《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冻结决定后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另外,应当注意冻结决定书与冻结通知书的区别:

  第一,冻结决定书与冻结通知书性质不同。

  冻结决定书是冻结决定的书面载体,是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措施的直接依据。冻结通知书是行政机关根据冻结决定书制作的,用以请求金融机构协助执行冻结决定的法律文书。

  第二,冻结决定书与冻结通知书内容不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具体规定了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这些事项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便于当事人知悉自己财产权益的变动并及时寻求救济。冻结通知书一般载明冻结的依据、期限、具体金额以及当事人的名称等基本内容,同时还载明实施机关的名称、实施日期并加盖公章,便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

  第三,冻结决定书与冻结通知书接收的主体不同。

  冻结决定书的接收主体是当事人。冻结通知书的接收主体是保管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冻结决定书与冻结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不同。

  冻结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冻结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当事人无论同意与否都有义务配合冻结。冻结通知书送达金融机构后,金融机构需履行一定的形式审查,方可协助冻结。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行政强制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

· 行政强制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主体及一般规定

· 行政强制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

· 行政强制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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