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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678
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非对相关物品的最终处理。行政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实体处理决定后,应当依据当事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情节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不同的处理。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主要有3种情形:
1.没收非法财物
如果行政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且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属于非法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所谓非法财物,是指当事人用于非法目的或者用来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物品。一般来说,非法财物包括3种类型。
(1)当事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从性质上讲,这些财物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当事人,只是被当事人非法占有而已。
(2)被当事人作为从事违法活动手段的财物。
(3)作为违法所得的财物。
2.销毁非法财物
行政机关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销毁包括两种情形:
(1)对违禁品的销毁。违禁品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毒品、抢支、丹药或者淫秽物品等。留存违禁品本身就构成违法,行政机关有权直接采取销毁等处置手段,无须在另行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再予实施。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对于违禁品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对被查封、扣押的报废物品的销毁。例如,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营运行为过程中,对应予报废的车辆进行销毁。
3.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行政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对于解除查封、扣押的条件,《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如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等。
还需注意的是,除上述处理方式以外,行政机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并移送给司法机关。
关联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