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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1925
实施查封、扣押需要履行法定程序,除《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般程序外,还需要履行《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程序。综合两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需要履行如下程序:
1.实施前的批准程序。
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其批准。
2.实施时的主体要求。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是实施查封、扣押时需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3.告知有关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4.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现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以避免因只有行政执法人员一方的签字或者盖章而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力。
5.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6.当场交付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扣押清单是记载被查封、扣押财产的详细情况的书面凭证。清单中应当一一列明所有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名称、范围、规格、数量、特征等事项。查封、扣押清单应当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