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06-30   浏览量:5  
  
  【颁布机关】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日期】2018-03-30
  【实施日期】2018-05-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2018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设定罚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设定罚款,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同时废止。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篇:重庆市行政许可补偿暂行办法
下一篇:没有了

Processed in 0.141205 second(s) , 63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