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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2022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6-18   浏览量:106  
  
  【颁布机关】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2-03-31
  【实施日期】2022-03-3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2022修正)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三、政府规章可以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非经营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四、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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