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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废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1-27 浏览量:1143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4]6号
【发布日期】2004-07-13
【实施日期】2004-07-20
【时间效力】已被2019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200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8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