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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的法定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298  
  

  行政复议中止,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后,行政复议机关暂停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待有关影响行政复议案件正常审理的情形消除后,再继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无论是中止还是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都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由于行政复议中止是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向,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就可以决定行政复议中止,而不必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上述四种情况,均属于申请人本人无法参加行政复议,而相应的行政复议权利承受人又没有明确表示参加,因此,有关行政复议活动需要中止。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战争、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的其他意外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有些情况下,发生重大传 染性疾病,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并不是只要发生不可抗力,就得中止行政复议,而只有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行政复议才能中止。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既包括对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的理解,也包括对所适用法律规范的效力的确认,比如是否有效、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等。对于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行政复议机关无权作出处理的,需要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以明确其具体含义或者作出确认以明确其法律效力。在有权机关处理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处理,因此,应当中止行政复议活动。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实践中,有的行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当事人可能同时提起诉讼,这些案件之间会发生相互关联,有时行政复议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在其他案件审结之前,也就是有权机关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之前,行政复议案件所依据的事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中止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结果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是,在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哪个优先问题,而是以相互之间是否为依据为前提,决定哪个案件先行中止。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

· 行政复议申请撤回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 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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