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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撤回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450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撤回自己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复议权的一种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申请人行使这一权利,同时也不能强迫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这并不是说只要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就必须终结复议案件的审理。在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要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则要对申请人的要求和相应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准予或者不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实践中,应着重审查是否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的必须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申请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求由该公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人包括行政复议第三人都无权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完全出于自愿。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申请人对其行政复议权的一种处分行为,它意味着申请人无条件放弃了行政复议请求,不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作出处理。因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动员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更不得强迫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即使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改变了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是否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仍然完全取决于申请人的主观意愿,被申请人无权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影响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或义务。在有些情况下,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是出于某种外部力量的强迫或者干预,而是由于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误解或者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不信任。对这些情况,则不能准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同时要向申请人耐心宣传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规定,打消申请人的疑虑。另外,在有些情况下,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由于被申请人违背原则与其达成了私下“交易",改变了本来没有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样虽然满足了申请人一方面的意愿,但是国家或者第三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对此也不能准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

  五、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说明理由,并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审查。

  认为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应当决定准予撤回申请;认为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则不应准予撤回申请。一般认为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1)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受被申请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2)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处置,第三人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撤回申请可能掩盖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或者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4)申请人不能说明撤回申请的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活动终结,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行政复议机关不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也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复议权利的放弃,事后申请人翻悔,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但是,如果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违背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比如受到行政机关的胁迫或者欺骗而撤回的,对于其再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

  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 行政复议中调查取证的规定

· 行政复议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附带处理

· 行政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的规定及程序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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