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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附带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486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同时,可以对作为该具体行为依据的有关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附带处理,包括依申请的处理与依职权的处理两种情况:

  一、依申请的处理。

  如果申请人在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效力在规章以下的(不含规章)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则复议机关应当对该抽象行为加以审查。复议机关自己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后者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依职权的处理。

  如果申请人在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并未对该行为的依据申请审查,但复议机关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主动发现其依据不合法的,则复议机关也应当加以处理。其中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依法转送有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处理期间同样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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