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及其计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1406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一、合法送达情况下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

  1、具体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此处的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理解为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当场送达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文书,行政管理相对人亦当场受达该决定文书。此时,决定日期、送达日期、受达日期及知道日期,都是同一天,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该日次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未当场送达,则不适用该项规定。

  2、载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直接送达的,自被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直接送达的形式,既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亲自"向被送达人送达,也包括行政机关通知被送达人到行政机关领受送达,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将载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亲手”交给被送达人。无论是上述哪种形式,只要被送达人在行政机关出具与“载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随行的送达凭证上签字,就视为其接受了直接送达。

  需要注意二点:一是如果该文书并没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者没有载明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应当告知的复议权利等事项,仍不能视为受送达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二是由他人代收、代签的情况,如果代收人、代签人没有取得被送达人的代为受达的委托,行政机关的送达凭证也没有附代为受达委托书,则其送达凭证将因为没有被送达人亲自签名而在发生行政争议时起不到证明的作用。

  3、载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邮寄送达的,自被送达人在邮政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政签收单的,自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只要有邮政凭据或者送达回证证明被送达人实际接受了载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则视为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应当注意两点:一是,邮政凭证的形式可能有多种,如特快专递的签收凭证等,不限于名为“邮政签收单"的邮政凭证。二是,邮政的范围不限于传统的邮局,也包括其他快递。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被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应该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必须依法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果。如果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中找不到可以公告送达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则相对人不能被视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补充告知相当于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告知。行政机关什么时候将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事项告知全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该日起计算。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告知内容,就是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告知。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即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采取上述前五项提到的送达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以行政机关没有送达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主张自己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从而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延长申请期限。此时,如果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实已经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就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二、未合法送达情况下的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如果行政机关未送达该法律文书,就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不作为案件申请期限的计算

  这里这的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二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三是,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上述情形下申请期限的计算规定是: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适当延期的情况有两类:一是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关于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二是其他一些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的,如法人处于合并或者改组阶段,复议申请人病重等。

  出现上述两种情况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讲的继续计算是指把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的期限补足,如,法定申请期限为六十日,而在期限开始的第二十一天发生了某种障碍,申请人在这一障碍消除后,还有四十天的申请复议期限。也就是说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出现时,申请复议期限处于中止状态,因此当这些障碍消除后,申请复议期限继续计算,注意这里不是重新计算。

  五、个别特殊行政管理领域的申请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超过六十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 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审查期限及处理程序

· 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04479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