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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8   浏览量:313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纳入了适用范围,第八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等,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所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者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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