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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财物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4   浏览量:370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罚没的非法财物应当作以下处理:

  (1)依法销毁。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此外,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予以销毁。

  (2)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020年12月30日财政部公布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对罚没财物处置作了详细规定,对不同类型罚没财物都明确了处置办法。这是行政机关处理罚没财物的主要依据,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

  (3)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4)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上述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非法财物”主要包括:不属于当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的财物;财物虽系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例如用作赌资的金钱等;违禁品,即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生产加工、保管、运输、销售的物品及在某些场所禁止携带的物品,如危险品、淫秽书刊、毒品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措施

· 当场收缴罚款的上缴程序

·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罚款专用票据的规定

· 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与协助调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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