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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收缴罚款的上缴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24 浏览量:360
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必须依法上缴。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是一种代收行为,其前提是因为特殊情况无法由指定的金融机构直接收缴罚款。因此,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应当及时交给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再由该行政机关统一缴付指定银行。
为避免出现不及时上缴罚款的情况,《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财务制度的一般规定,财会人员应当将所收现金在当日缴付银行。考虑到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一些边远农村、山区、草原牧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行政机关向银行缴付罚款时需要适用与城市地区企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不同的现金保管制度。因此,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将当场收缴的罚款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