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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31   浏览量:1153  
  


  由于管辖权确定的复杂性,地域管辖的横向坐标和级别管辖的纵向坐标所确定的管辖点,并不能解决在管辖方面出现的所有问题。比如按照广义理解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例如,某个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人,在甲地制造假药,到乙地销售,其间经过丙、丁两地。依照上述理解和适用,甲、乙、丙、丁四地均可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四地的药品监管部门对这一案件均有管辖权。如果甲、乙、丙、丁四地监管部门均发现了改违法行为,就可能出现管辖权争议。再比如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和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均收到了投诉举报,也可能出现管辖权争议。为了解决执法实践中类似的争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以下规则: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以立案为标准便于操作,同时也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

  (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即在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但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并不囿于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述所称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是一种行政决定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守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指定管辖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此上级机关行使指定权时,要依法做出指定管辖决定,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如果不出具相关文书,仅以口头形式做出管辖决定,难以分清指定者与被指定者的责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辖权时,失去法定依据。

  实践中,“共同的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如果争议各方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第二,如果两个政府工作部门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该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级。当然依据法律的规定“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对具体的有管辖权争议的机关来说可能不是仅高一个层级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行政处罚管辖之级别管辖与职能管辖

· 行政处罚管辖之地域管辖

·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 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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