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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6 浏览量:2063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对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行使职权作了规定,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本条规定主要包含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根据《刑法》分则第一章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投敌叛变罪,公务员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2.国家安全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办理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即有权行使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定、勘验、检查等职权。
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两点:
(1)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2)这里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规定的犯罪,但在刑法其他章中规定的犯罪如果涉及国家安全,依照规定严当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的,也属于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 刑事诉讼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