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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6   浏览量:2954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超越职责或者互相代替。具体而言:

  (1)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即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即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侦查权由法定专门机关依照其立案管辖范围行使。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法定专门机关负责。这里的法定专门机关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负责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此外,走私犯罪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侦查权,因此,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法定的专门机关。

  3.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所谓“依法”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两个方面。其中,就刑事程序法而言,所谓的“依法”包括依法定权限、依法定条件、依法定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对专门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考察,从三方面入手:该机关是否有此项权力;该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该权力的行使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 刑事诉讼的概念

· 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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