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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位和基本内涵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22   浏览量:903  
  


  《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从制度定位讲,是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深化发展和制度化,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

  (1)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上可以从宽处理。首先是简化审判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其他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从简、从快处理是从宽处理的重要方面,对于被告人特别是被羁押的被告人,其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有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可以有效减少讼累,缩减审前羁押时间,避免“关多久判多久”现象(南京刑事注:实践中俗称“实报实销”)。其次,强制措施适用相对宽缓化,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其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再次,附条件提前终止诉讼。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2)认罪认罚案件在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3)诉讼全程规范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首先,规范权利告知程序。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也要履行告知程序,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作了相应规定。其次,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再次,强化律师参与和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同时,在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指派及职责中明确,应指派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刑事诉讼人民陪审员制度

· 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管辖

·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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