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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与基本职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0-20   浏览量:1344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以下基本职权:

  (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4)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6)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7)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 中国海警局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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