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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2   浏览量:730  
  


  (1)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2)宣读起诉书。公诉案件,应当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自诉案件应当由自诉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3)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4)讯问、发问。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5)举证、质证。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6)辩论。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辩论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7)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是必经程序,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最后陈述应在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判决宣告前进行,时间一般不受限制,陈述内容只要不是与本案毫无关系也不应制止。

  (8)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百九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开庭前的准备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的决定与确认

· 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

· 自诉案件的起诉方式、自诉状的内容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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