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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2 浏览量:726
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派员出庭支持简易程序的公诉。由于公诉人不出庭参加庭审,使追诉与审判两项权力集于法官一身,公诉人的指控职能由法官代替行使,庭审中法官代替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宣读量刑建议等,使刑事诉讼呈现较强的纠问式色彩,庭审由控辩审三方构造变为审辩两方格局,法官单方面对被告人进行审理和定罪量刑。这不符合控审分离和法官中立原则的要求,不利于实现程序公正,也不利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此作了修改,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
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第四百三十六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