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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开庭前的准备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2   浏览量:800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百九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百九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 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

· 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 单位实施犯罪活动后发生变更、被撤销、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的审理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及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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