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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的决定与确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2   浏览量:709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决定

  (1)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2)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二、简易程序适用的确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1)听取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开庭后,检察人员或自诉人应当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宣读完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指控他的犯罪事实的意见,是否认罪,有否异议。

  (2)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

  (3)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己的案件。在审判人员告知了被告人本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和其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被告人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过上述审查核实程序,人民法院再决定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还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要在人民法院开庭审查核实阶段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改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九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 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和适用条件

· 单位实施犯罪活动后发生变更、被撤销、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的审理

· 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

· 刑事案件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及对撤回起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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