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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及其计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6 浏览量:723
一、审理期限
(一)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特定情形下,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定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这是因为,死刑案件涉及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仓促决定会造成难以挽回的错误;且死刑案件往往较为复杂,证据要求高;尤其是对于有被害人的死刑案件,考虑到办案的效果,司法机关常常还要做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工作难度大,耗时长。
(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实际是刑事案件加上民事案件,涉及赔偿范围的确定、财产保全措施,尤其是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往往占用大量时间。
(3)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包括: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特殊情况”是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重要原因影响案件及时审理完毕的情况。《刑事诉讼法》未对这类案件具体延长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这种案件的数量极少,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交最高人民法院依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更为妥当。
二、审理期限的计算
(1)审理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的次日起计算。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1)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2)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