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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及其计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6   浏览量:620  
  


  一、审理期限

  (一)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特定情形下,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定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这是因为,死刑案件涉及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仓促决定会造成难以挽回的错误;且死刑案件往往较为复杂,证据要求高;尤其是对于有被害人的死刑案件,考虑到办案的效果,司法机关常常还要做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工作难度大,耗时长。

  (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实际是刑事案件加上民事案件,涉及赔偿范围的确定、财产保全措施,尤其是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往往占用大量时间。

  (3)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包括: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特殊情况”是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重要原因影响案件及时审理完毕的情况。《刑事诉讼法》未对这类案件具体延长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主要是考虑这种案件的数量极少,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交最高人民法院依具体情况予以处理更为妥当。

  二、审理期限的计算

  (1)审理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的次日起计算。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1)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2)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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