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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及对撤回起诉案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6   浏览量:633  
  


  刑事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的法定事由,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

  从法律性质上看,撤诉权是检察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属于程序性权利。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对案件进行裁量的选择性结果,是对原有指控的一种变更,他是改变案件走向的一种程序,但并不直接决定实体问题,因此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而不是实体权利的处分。撤回起诉仅表明案件由审理环节又回到审查起诉环节,如何处理还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形来作出判断。当然,虽然撤回起诉不直接决定实体问题,但也与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有密切联系。

  一、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二、撤回起诉的提出与裁定

  (1)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三、撤回起诉案件的处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以下处理:

  (1)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2)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四百二十六条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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