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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可以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6 浏览量:682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诉讼外的情形,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而暂停审判,待这些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审判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这里的被告人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患有严重疾病”应当是严格的、狭义的,主要应当是因患严重疾病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一旦出庭可能影响其生命安全等,而不是一患重病,即可中止审理。
(2)被告人脱逃的。这里的脱逃不限于刑法规定的脱逃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一部分公诉案件未被关押的被告人都有可能因为脱逃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即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如果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依法决定中止审理。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主要是非因自身原因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这里需要注意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