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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的中止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6   浏览量:64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出现法定中止审理情形,是否需要全案中止审理,应区分情况处理:

  (1)原则上,对于全案应当中止审理。因为如果部分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如果只对该被告人中止审理,而对其他被告人的审理继续进行,可能对影响到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由于其未出席法庭审理而遭致不利。

  (2)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所谓“根据案件情况”应具体把握,如果共同犯罪案件因为中止审理的被告人身体情况等原因可能导致审判拖延较长时间,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也可以针对该被告人中止审理,其他被告人的审理工作继续进行。这种情况,可以视同其没有到案的情形处理。此外,如果部分被告人脱逃的,也可以对该被告人中止审理,而对于其他被告人的审理继续进行。

  (3)对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案处理。具体操作举例如下:人民检察院对五名共同犯罪人一起起诉,审理过程中,有一名被告人重病或者脱逃,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他四名被告人继续审理,作出判决。而对该名被告人的审理另案进行,单独作出判决。在此过程中,不需要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或者变更起诉,可作出两份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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