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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的法定记载事项及制作要求和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6   浏览量:879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所作处理的书面决定。它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

  一、判决书的法定记载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判决书应当的记载事项,即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1)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审判人员”,是指审判该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上,全体审判人员和书记员都要签署姓名,对于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员和书记员签署姓名;对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当由该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及书记员签署姓名。没有上述人员签署姓名的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判决书应当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即在判决书中必须明确写出被告人如对判决不服,可在多长的时间内向哪个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书还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二、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判决必须制作判决书,其制作是一项严肃且慎重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总的要求是:格式规范;事实叙述清楚、具体,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说理透彻,论证充分;结论明确,法律条文的引用正确、无误;逻辑结构严谨,无前后矛盾之处;行文通俗易懂,繁简得当,标点符号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制作判决书时,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首部。首部包括人民法院名称、判决书类别、案号;公诉机关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开庭审理,审判组织的情况等。

  (二)事实部分。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这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其中,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做到:

  (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指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

  (2)要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等抽象、笼统的说法或简单地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证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

  (3)证据的叙写要尽可能明确、具体。此外,叙述证据时,还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三)理由部分。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书说服力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理论,阐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书写判决理由时应注意:

  (1)理由的论述要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和个性,说理力求透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切忌说空话、套话。

  (2)罪名确定准确。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

  (3)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

  (4)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5)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的引用要完整、准确、具体。

  (四)结果部分。判决结果是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论。书写时应当字斟句酌、认真推敲,力求文字精练、表达清楚、准确无误。其中有罪判决应写明判处的罪名、刑种、刑期或者免除刑罚,数罪并罚的应分别写明各罪判处的刑罚和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已被羁押的,应写明刑期折抵情况和实际执行刑期的起止时间;缓刑的应写明缓刑考验期限;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写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情况;有赃款赃物的,应写明处理情况。无罪判决要写明认定被告人无罪以及所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写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宣告无罪。

  (五)尾部。这部分写明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上诉方式和途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姓名;判决书制作、宣判日期;最后要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署名。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 第一审公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的处理

· 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

· 公诉案件开庭前人民法院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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