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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和调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6   浏览量:899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建议权,本质上仍属于求刑权的范围,不是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法院裁判权。但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效力有别与普通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效力。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协商后达成的“合意”,体现了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基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在实体上作出量刑减让的一种承诺,承诺最重要的意义是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后果能有合理的预期,对法院的裁判形成一定的拘束:一是除法定例外情形,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二是即使量刑建议有些许偏差,但非明显不当,法院也需保有宽容度和容错性,采纳量刑建议;三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法院仍需受到程序性约束,不能直接裁判,而是建议检察机关先行调整量刑建议。

  一、量刑建议的采纳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意味着以采纳为原则,以不采纳为例外。应当采纳包含三个条件,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指控的罪名准确;三是量刑建议适当。此处“量刑建议适当”应当结合“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进行理解。如果量刑建议与法官内心的量刑尺度略有偏差,但尚未达到明显不当的程度,则仍然属于应当采纳的范畴。

  其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采纳:(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二、量刑建议的调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只有检察机关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才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未经检察机关调整而径行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一条对量刑建议调整的情形、程序、时机作出了规定:

  (1)调整的情形。量刑建议调整主要包括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和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两种情形。实践中,对何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存在分歧,需要检法两家加强沟通,尽量消弭分歧,统一司法尺度。“明显”描述的是不当的程度,应当从一般人的正常认知角度进行判断,具体可以从量刑建议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同类案件处理明显不一致、明显有违一般司法认知等方面把握。

  (2)告知和调整程序。对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辩护人、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且有理有据的,法院应当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沟通协商后,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理由不充分的,法院可以直接驳回。

  (3)调整后的采纳。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后,法院认为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检察机关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4)调整时机。为避免量刑建议调整程序繁琐、浪费司法资源,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41.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的处理

· 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

·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处理

·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与审查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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